為資本市場深改提供最強有力法治保障
繼證券法修改完成后,涉及資本市場的又一項重大立法活動出臺: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并將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刑法修改,加強了對證券期貨犯罪的刑事懲戒力度,對資本市場中性質最為惡劣的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等,從刑期到罰款,都大幅強化了刑事打擊力度。修正案補齊了犯罪成本過低的制度短板,讓失信者承擔巨大成本,讓欺詐者付出沉重代價,將有力維護市場秩序,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此次刑法修正案突出壓實“關鍵少數”群體和中介機構職責。對于在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等案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強化責任追究;壓實保薦人等中介機構不履行勤勉盡責行為的刑事后果。不僅要求證券發行人“講清楚”,也要求中介機構“核清楚”,只有各類市場主體各盡其責,才有利于發揮市場合力,推動資本市場健康發展。
此外,在新證券法完成較大修改與實施的背景下,刑法修正案借鑒和銜接新證券法規定,將存托憑證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納入欺詐發行犯罪的規制范圍,同時,還進一步明確了新型操縱市場行為的刑事責任。
通過完善刑法修正案,證券期貨領域的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等相互協調和銜接的立體化追責體系日漸明晰,監管部門、刑事司法部門等也將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對資本市場犯罪行為加大執法和處罰力度,更好彰顯刑法的震懾作用。
“十四五”規劃建議提出,要完善現代金融監管體系,提高金融監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對違法違規行為“零容忍”。在此背景下,穩步實施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注冊制,大力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切實提升市場效率并有效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等,就成為資本市場未來發展的重中之重。不斷加強和健全具有最嚴格法律責任的刑事基本法,正是適應了資本市場“全面深改”的大背景,將有力促進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和監管的法治化水平,為推動資本市場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最強有力的法治保障。